圖片 990814-99年8月小兒過
圖片 99年度衛教師甄試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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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學會章程
總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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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: 本會名稱為台灣氣喘衛教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: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宗旨如下:為訓練氣喘衛教之專業人員,規劃推動氣喘病衛教人員作業準則,以期滿足氣喘病照護之一般及特殊需求,提升病患控制成效,遏阻併發症發生,撙節醫療及社會成本,並落實氣喘病人之衛生教育,增進醫療效果。
第三條: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四條: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
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
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五條: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有關氣喘衛生教育之訓練事項與內容之擬定。
二、規劃推動氣喘病衛教人員作業準則。
三、協助政府改善氣喘病人之醫療照護及其社會適應。
四、其他有關達成本會宗旨之事項。
第六條: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、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署。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 
會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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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條:

本會會員入會申請資格如下:

1. 個人會員: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,具醫師、藥師、護理師、呼吸治療師專業職業證照以及社工人員資格者。
2. 團體會員:贊同本會宗旨,且經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。團體會員應派代表一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3. 贊助會員:贊助本會工作之個人或團體。
4. 榮譽會員:對本會有所貢獻之個人或團體。
會員入會應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,依章程規定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。
第八條: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各具有一權。
但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。
第九條: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;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;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
第十條: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十一條: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
第十二條: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 
組織與職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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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條: 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
會員(會員代表)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,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
會員代表任期三年,其額數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十四條: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    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第十五條: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、監事五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
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;但不得連續辦理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,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
第十六條: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五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七條: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
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十八條: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十九條: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召集人及主席。
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 
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二十條: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第廿一條: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廿二條: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
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第廿三條: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則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第廿四條: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、顧問若干人,其聘期與當屆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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